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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尚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其妹妹李某甲在黄骅市**村的家中饮酒, 后因其妹妹李某甲与其妹夫张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持铁锤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尚志市**乡**村**屯**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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