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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408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某某某某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年02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20时许,在隆化县某某镇某某村“火锅鸡”门口的马路上,姜某某酒后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某打了姜某某面部一拳,后姜某某鼻子出血。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克军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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