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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7时许,行某某**村村民李某某到村干部刘某某家询问关于危房改造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表、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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