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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村路上,被告人李某甲与对象刘某某因琐事吵架,这时李某乙骑电动自行车从东往西经过。李某甲称因李某乙在一边起哄,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甲用水果刀将李某乙腹部扎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加油优雅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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