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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友张某某在**镇**铸造厂车间内因成品摆放位置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撕打,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右腿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及谅解书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亚楠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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