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5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代牧业职工,群众,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村**村**组**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其朋友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到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绿源大街旧县羊蝎子旁的麻将馆内找到杨某某,因言语不和双方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鼻骨、椎骨、右侧眶内壁、左侧尺骨多处骨折,经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
(二)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曹宏宇
检 察 员:刘秀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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