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7时许,在沧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期间,李某某将张某某牙齿打落二枚。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办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移交接收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具结书、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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