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区**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1时许,曲阳县**乡**村朱某甲与邻居朱某乙因琐事在朱某甲家门前发生纠纷,后朱某乙及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甲及其家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李某某用砖头将朱某甲之子朱某丙头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朱某丙额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创口瘢痕长达2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0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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