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4日15时左右,因琐事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在新乐市**镇**村田地中发生打架,刘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因打架致1、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轻伤二级;2、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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