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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0时许,在张北县张北镇御景天下小区南侧路边,因为堵车问题,李某某与闫某某发生冲突,闫某某被李某某用铁棍殴打,导致闫某某左肩部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闫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琴

检察员:曹国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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