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繁兴四期小区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动手,后李某某用U型锁将田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2.受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法医鉴定;
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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