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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道**楼**楼**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129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繁兴四期小区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动手,后李某某用U型锁将田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2.受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法医鉴定

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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