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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1、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保定市**小镇**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住**市**区**宿舍**号付**号,2010年1月27日因犯包庇罪,被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3、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镇**村。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26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4、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镇**路**廉租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5、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其妻子王**因公司的事情在保定市高新区悦为智2楼中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吵架,推搡,被害人韩**在劝架的过程与崔某某发生冲突,后崔某某叫来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将韩**殴打致伤,韩**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王**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6N753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莲池大街与南堤路交叉口时被查获,呼气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红

代理检察员:李倩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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