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01年1月3日,因非法加工鞭炮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7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2时许,在沂水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前,因同村杨某某关闭自来水水阀,二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李某某采用拳头捅的方式将杨某某鼻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贾某某、刘某某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20681****);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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