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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因怀疑自己丈夫杜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前,与其发生撕打,后被告人李某某用菜刀砍伤吴某某头部及嘴部。经鉴定,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双方已于2019年11月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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