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广场**楼**办公室内,因情感、债务等纠纷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纠缠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挥拳打伤被害人孙某某左眼,致被害人孙某某左眼球破裂。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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