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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19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7********,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村**门**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苑**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其间,李某某将邹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胸部,以致其右侧第2-4肋骨骨折,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1年1月5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邹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处查询说明、医院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视频资料及截图;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新 菊

      检察官助理: 陈 爽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苑**栋**单元**,联系电话1510710****

2案卷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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