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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在正阳县**镇**村**,李某某和李某甲因为地边子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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