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于2019年5月31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正某某公安局上都镇第一派出所行政处罚,2019年3月29日因赌博被正某某公安局上都镇第一派出所行政处罚。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缪某某在正某某上都镇原民政局招待所平房,二人酒后发生口角,随后各自回到屋中拿出菜刀,李某某用菜刀将缪某某面部、手部砍伤,缪某某用菜刀将李某某腿部砍伤,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左下肢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4)被告人到案经过;(5)被告人、被害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7)被告人健康体检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9)赔偿协议、谅解书。3.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某证言(2)证人郑某某证言4.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330号、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434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3)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缪某某面部砍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军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二册
2. 菜刀一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3. 起诉意见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讯问笔录一份
6. 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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