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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之*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6时许,被害人古某某在榆中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前的玉米地里偷摘其农作物时,被李某某发现,二人继而发生争吵。后李某某将古某某推倒在地,并持竹竿殴打古某某的腿部、臀部等部位,致使古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0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古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29日,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系摔倒后臀部着地或高处坠落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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