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9********,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经我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安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在梓潼县**镇**村*组*号安某某家门前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安某某的右手食指咬伤,经鉴定,安某某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国垒
检察官助理 黄丽垚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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