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6********,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2011年1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望某某三百路**KTV喝完酒后,在KTV门前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绊倒在地并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右胫腓骨骨折。经明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谅解协议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明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31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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