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梯**室,现住福建省明某某**镇**墅**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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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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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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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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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返回其位于明某某**镇**小区的住处,经过明某某**小区**栋时,因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路边导致被告人李某某车辆无法通过,而后双方就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先行动手推搡被害人薛某某的肩膀,被害人薛某某遂还手,进而双方相互扭打,因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薛某某的面部,造成被害人薛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薛某某医药费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薛某某的谅解。 |
指控罪 名 |
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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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前科、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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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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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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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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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明某某**镇**墅**栋**,联系方式135********。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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