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女,39岁)在昆明市西山区*****内因口角引发纠纷后动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郑某某摔倒在地上,致被害人郑某某左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左肩部锁骨脱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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