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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8时许,李某甲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李某乙来到李某甲家讨要说法,在此过程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看见父亲李某甲和李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后,使用拳头击打李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乙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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