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12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新疆乌鲁木齐县,现住本市米东区卡子湾**号。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沙某巴克区阿勒泰路川西坝子火锅店包厢内,因言语矛盾用右拳击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等4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程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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