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到惠阳区**镇**村收费站对面一铁皮屋找被告人李某某追讨工钱,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用铁撬击打被害人陈某某致使其右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以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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