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范某某家中聊天时,碰巧遇上蒋某某也在范某某家中,因怀疑蒋某某盗窃其柴火,李某某遂走到蒋某某身边,质问蒋某某为何要去他家偷盗其柴火,蒋某某予以否认,于是李某某右手抓住蒋某某衣领,用左手将蒋某某的面部连续打了四、五个耳光,造成蒋某某面部右侧颧骨骨折,蒋某某被打后就说,算了,不要再打了,李某某见蒋某某认错了,于是停止了殴打。随后,两人一起在范某某家看电视,蒋某某看完电视准备离开的时候,蒋某某突然用他坐着的小板凳朝李某某头部扔了过来后就朝外面跑了出去,板凳砸在李某某头上,李某某被砸后就马上追了出来,在追上蒋某某之后,李某某一把抱住蒋某某,接着俩人一起摔倒在地上。经资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4月10日主动到瓜里派出所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范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予以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