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2********,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街**路**号自己家中怀疑一同居住的前妻韦某某有外遇,于是李某某在二人的卧室内用拳头击打韦某某头部数下,并扯住受害人韦某某的头发,将其拖拽下床,用脚用力踢韦某某的胸腹部数下。后李某某下楼拿两瓶矿泉水,回到房间看到受害人韦某某坐在地上靠着床边,用纸巾擦拭鼻血,李某某再次抓住韦某某的头发将其拖倒在地,并用脚猛踢韦某某的胸腹部,之后李某某发现韦某某抽蓄,于是打电话报警等待处理,并通过邻居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120急救,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韦某某系在外伤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颅脑损伤基础上因外伤发生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另查明,李某某、韦某某二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于2003 登记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治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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