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黄金镇**村**组**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广州**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工地的安全和巡逻。2020年8月22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岗沙布鹿步小塘前街四巷巷口拆迁现场巡逻,遇被害人王某某在现场捡废旧钢筋。被告人李某某上前制止并拔走被害人三轮车钥匙。被害人将钢筋搬回原地后,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其是小偷坚持呼叫同事支援。为阻止被害人取回车钥匙,被告人多次用右脚压住被害人右腿膝关节将其放倒在地后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胫骨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4.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文书;5.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06****(保证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376097****)。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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