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白某某京溪街京溪路京源宾馆门口,因嫖娼问题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造成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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