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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被害人冯某某强奸了其女友而怀恨在心,遂于2020年8月21日到被害人冯某某所住的出租屋,持钢筋等工具殴打冯某某,致冯某某鼻子、小腿等部位受伤。经法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筋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谢英

                               2020年12月9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工具钢筋一根,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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