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镇**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某、马某某、李某乙、郝某某(其四人均已判决)系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林关上河坊**酒吧的安保人员。2016年9月21日4时许,被害人李某乙与朋友孙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人在**酒吧饮酒时发生冲突,李某乙、马某某、燕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酒吧内部安保人员遂前往进行处置,后由李某丙和马某某架住王某某,由郝某某和刘某某架住孙某某,强行将其二人带离酒吧。李某乙、马某某、郝某某等人从酒吧侧门将王某某、孙某某强行拖到酒吧外面后,李某乙、马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正在酒吧外的李某甲、杨某某等多名酒吧外部安保人员见状,遂上前与郝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等人一起对孙某某二人进行围殴。此时被害人李某乙也从酒吧侧门走出,当其走到围殴孙某某二人的圈子旁时被酒吧安保人员围殴,并被打倒在地。当围殴停止后,被害人已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救护人员其后赶到现场进行了施救,后被确认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在饮酒后,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孙某某、王某某身上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淮南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和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伤情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键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