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五金厂**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上**工业区**五金厂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8时,被害人李某某(**五金厂**车间主任)吩咐罗某某(**五金厂**车间**组组长)安排喷粉工人郭某某做杂工,后因郭某某不愿意做杂工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某被郭某某用手打了面部两下,事后厂方以辞退郭某某作处理,但是李某某不服厂方的处理。11时许,李某某在**五金厂门口见到郭某某站在对面的**百货店门口外派烟给工友罗某某,于是捡起一条木棍追打郭某某的手臂、背部。郭某某见状随手捡起一只铁质垃圾铲阻挡,防卫过程中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2020年9月9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郭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尺骨及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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