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本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本院不起诉。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徒步经过东莞市樟木头镇火车站隧道路段时,看见老乡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争吵、推搡,李某某上前帮忙,用拳头对刘某某胸腹部、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伤情已达轻伤二级),后见刘某某报警便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书;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本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