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完酒后来到广兴洲殷家铺社区友谊餐馆,听说被害人刘某某此吃饭。李某某认为刘某某与其妻存在暧昧关系,遂在友谊餐馆内拿起一个啤酒瓶,将啤酒瓶砸碎后拿在手中等。不久刘某某开车来到友谊餐馆门口李某某看到刘某某下车后,手持半截啤酒瓶朝刘某某刺过去,并用手掐其脖子刘某某挣脱后,李某某用腿朝刘某某踢时跌入路旁的护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广兴洲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驭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