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曾用名“李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伪装自己后,在岳池县鱼峰乡老门垭村活动室旁的公路及土坡上,用匕首将被害人文某某捅伤。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文某2020年2月28日所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传唤到岳池县公安局天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向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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