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街**巷**号,2016年11月21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7月16日被襄汾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凌晨2时许,在襄汾县**镇**街“****”饭店,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打架,李某甲用菜刀将李某乙头、胸等部位砍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机关关于作案工具的说明,,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襄汾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截图;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表、李某甲的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惠萍

检察官助理:张辉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