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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下午16时许,在榆次区**工地上,被告人李某某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互殴,期间李某某从车上拿一根铁管殴打刘某某右胳膊,致刘某某右尺骨中上段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晋中市榆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散页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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