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镇**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与被害人申某某的妻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12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到申某某家呵斥申某某的妻子翟某某,为此李某某和申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李某某用拳头击打申某某的头面部、眼部等,致申某某受伤。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的眼部挫伤损伤为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62102535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乐平镇上秦山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玉平的妻子与被害人申永祥的妻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12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玉平步行到申永祥家呵斥申永祥的妻子翟燕平,为此李玉平和申永祥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李玉平用拳头击打申永祥的头面部、眼部等,致申永祥受伤。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永祥的眼部挫伤损伤为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燕平、梁喜棠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永祥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玉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玉平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玉平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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