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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楼村**号,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小区**楼**单元**楼东户家中,与妻子亓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将亓某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跺亓某某面部和身体,当晚亓某某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亓某某受伤致右侧眼眶外侧壁、上颌窦外侧壁、前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忠涛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26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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