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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庄**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在寿光市**镇**村饭店,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妻子韩某某被同在饭店吃饭的赵某某辱骂产生矛盾,双方在理论推搡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往外抡时打到齐某某脸部,导致齐某某受伤。经鉴定,齐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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