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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楼**村**村**号。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8年2月8日、6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与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次日清晨,被害人陶某某到李某某家中为其女儿刘某某讨回公道,其在数落李某某的过程中,被李某某用头顶致胸部,并顶倒在地,致其身体右侧第9、10、11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陶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民

代理检察员谢囡囡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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