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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五里**村**号,住**乡**村委**五里**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付某甲在**乡**村二杨线路付某乙家门口因口角发生争执打架,两人相互使用拳头殴打对方。李某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付某甲左手疼痛肿胀,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付某甲左第五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相互殴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57****;保证人李老翠电话17869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_3.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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