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镇**村**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8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文明大道劳改场家属院旁赵某某麻将馆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持菜刀将刘俊杰砍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右前臂单个创口13.5cm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赵某某、侯某某、商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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