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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家与本村村民杨某某家因土地产生纠纷,2019年6月5日20时23分,李某某家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收割小麦,杨某某及家人前去阻拦,后引发打架,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杨某某右侧肋部打伤,李某某丈夫黄某甲将杨某某丈夫黄某乙脸部、眼部打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侧第4、5、6肋骨前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立彬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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