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户。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犯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寿县窑口镇窑口街道阿辉烧烤店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李某某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