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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在安丘市BOSS酒吧南侧拐角处的超市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将门某某鼻子打伤。2020年7月8日经法医鉴定,门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李红霞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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