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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镇**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用嘴将被害人李某乙手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左手拇指远节部分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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