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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礼州镇**村**组**号,工作单位西昌市**幼儿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认为黄某某一直在纠缠其男友伍某某,还对伍某某说过自己的坏话。2020年1月4日晚23时许,当黄某某与伍某某通完电话后,李某某便与其男朋友伍某某到黄某某住处找黄某某将事情说清楚,凌晨0时许,李某某与伍某某到达西昌市长安村7组三岔路口时,李某某让伍某某打电话叫黄某某出来。黄某某出来后,一见面便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黄某某的左手中指咬伤。

2020年3月16日,经鉴定,黄某某左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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