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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超市门口,因琐事被害人许某某(男,38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用拳击许的头面部,致许某某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头面挫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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